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资料图:市民在位于上海市静安嘉里中心内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公告》还提到,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公告》明确,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针对“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表示,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该负责人在回应“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时称,按照《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此外,针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起算”的问题,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告》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
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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