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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源头”青海明确“十河三湖”管理范围

时间:2020-01-09 03:18:30    整理:Admin

  中国“江河源头”青海明确“十河三湖”管理范围

  中新网西宁1月8日电 (张明 谈林明 张添福)青海省水利厅8日对外发布消息,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该省对黄河、长江等“十河三湖”划定明确管理范围。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其中,上述“十河三湖”指黄河、黑河、巴音河、柴达木河(香日德河)、大通河、布哈河、长江、澜沧江、格尔木河、那棱格勒河及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

  以黄河为例,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经县城段重现期3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2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

  而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

  根据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通告,在“十河”及苏干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活动,必须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同时,青海官方明确,在“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活动。

  此外,在扎陵湖、鄂陵湖管理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执行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相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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